政府船舶government ship指属于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租用的除军舰以外专用于公共目的的船舶。政府船舶为政府所控制,但不一定为政府所有;用于公共目的,即为行使管辖之用而非服务于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免受登临、逮捕、扣留和抵押。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在外国领海享有豁免权,其不遵守沿海国法律和规章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由船旗国负国际责任。在公海上,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有为政府服务的清楚识别标志并经正式授权的政府船舶可以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和紧追权。 政府船舶又称“公船”。属一国政府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他国内水及港口时,不受沿岸国管辖,他国不得予以没收、扣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政府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他国不得对其进行登临检查、追逐、扣押或诉诸其他法律程序,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军舰。政府船舶于公海碰撞及船员之间的民、刑事案件,由船旗国或船员国籍国司法、行政当局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