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屋宇的出售与其有关承租人条例
1983年5月 17日由澳门地区立法会通过,并由澳门总督高斯达于同年6月7日签署颁行。其立法的背景是为了适应政府屋宇承租人长久以来的愿望,以及促使已经完全瘫痪甚至属于消极收益的庞大资金转为有生产力的投资。同时也有必要对透过出售而获得的收益作出硬性规定,使之重新投资,建造新的住宅,给予公务人员。条例全文共25条,规定可出售住宅、购买者、澳门总督的许可、政府地段的租赁、分层楼宇制度及租赁权的登记、价格、关系人通知、采用信贷、承诺、不可出售的责任、特别保留、住宅的使用、迁居、税务的豁免及优惠、租购物业、假声明、与公职的脱离、无故拖延、重新投资的强制性、限制、法律的延展、国家团体的公务员、补充法例、生效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