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提高人民生活的一般水平,有权对某些特定工业的加速建立提供必需的政府援助。在拟实施政府援助措施时,可向缔约国全体申请批准。缔约国全体应立即与我国协商,在确认采取符合总协定其它规定的措施无法达到我国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一般水平的目的,并同意我国申请时所提措施后,我国在能够实施措施的必要程度内,可以解除总协定其它条款所规定的有关义务。如果我国提出的措施所影响的产品是总协定有关关税减让表所列减让的对象,则在与原谈判这一减让的缔约国和与此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国进行协商后,缔约国全体查明协商情况,并同意我国所提出的措施,我国在实施措施所必需的程度内,便有权解除总协定其它各条的有关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