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陪审官罪利用金钱、许愿、信件、威胁或劝导等方式,腐蚀或影响陪审官对事实作出公正的认定的行为。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一种犯罪。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司法行政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金钱、许愿、信件、威胁或劝导等方式,腐蚀或影响陪审官对事实作出公正认定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无论陪审官是否作出了偏袒一方的认定,均构成本罪。如果陪审官没有接受收买,则行为人构成收买陪审官未遂罪。(3)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犯罪人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或者陪审团的其他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