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法统一规则》Rule of a Uniform law for Cheques
统一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之一。1931年3月19日在日内瓦会议上通过。规则分10章共57条,主要内容有:支票的发行与款式、转让、保证、提示与付款,以及拒绝付款的追索权等。在第一条中对支票的要项作了如下规定:(1)表明其为支票的文字。(2)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委托。(3)付款人的姓名。(4)付款地。(5)发票地及发票年、月、日。(6)发票人的签名。并在第2条中指出:欠缺前条所载要项之一者,不生支票效力。《规则》主要是按照欧洲大陆法的传统制定的,调整了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的矛盾。但英美法系认为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是属于汇票的一种,《规则》与他们的传统与习惯不一致,故拒绝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