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不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中国中央财政为支援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其占用费: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年率2%;与养殖业有关的加工业、县乡办工业项目年率3%;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协作兴办的生产项目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年利率4%。占用费随本金一起归还,逾期未能归还加收10%的逾期占用费。周转金实行规模或项目管理。地方财政此项支出1991年13.71亿元,1992年17.05亿元,1993年18.19亿元,1994年20.18亿元,1995年20.18亿元,1996年55.45亿元,1997年68.65亿元,1998年110.8亿元,2005年188.76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