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诉讼苏维埃刑事诉讼的开始阶段。其要完成的直接任务是:(1)接受并记录报案材料;(2)迅速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3)确定是否具有表明犯罪要件的足够材料和是否存在不得进行刑事诉讼的情形,并且做出相应的裁决。在依法做出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以前,不得进行调查或者侦查。依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立法纲要》的规定,法院、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掌握了指明犯罪迹象的充分材料时,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诉讼,以使采取措施来查明犯罪事件和犯罪人,并使之受到惩罚。同时,必须采取措施来预防犯罪或者制止犯罪以及固定犯罪的证据。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审判员必须接受检举犯罪行为的申请和报告,并从接到材料之日起3天内、特殊情况下在10天内决定是否提起刑事诉讼,并通知申请人。检察长、侦查员、调查机关和审判员在具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根据时,即应做出提起刑事诉讼的裁决。在缺乏提起刑事诉讼的根据,以及在法律规定不得进行刑事诉讼的情形时,有关机关和人员应作拒绝提起刑事诉讼的裁决。对于苏维埃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审判员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前,应当设法使被害人与被控诉人和解;如果和解不成,审判员在具有充分材料的情况下,可作出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如果在所收到的申请报告中,有关于被控诉人犯有行政上的过错,或者其他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的行为的内容,提起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应将该部分内容分别送交有关的社会团体、同志审判会、劳动集体处理,或者将材料送交有关机关依照行政或纪律处分程序予以解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检察长有权进行监督。检察长可以依法撤销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所作出的不合法的和无根据的决定。 提起刑事诉讼 提起刑事诉讼一些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将案件纳入刑事诉讼的行为。如俄罗斯、蒙古等国家,司法机关对于收到的关于犯罪的最初材料进行审查后,确认有足以说明犯罪迹象存在时,决定将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纳入刑事诉讼,并由此开始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进行追诉的程序。它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诉讼阶段。只有对刑事案件提起刑事诉讼,才能对该案件进行侦查、审判。提起刑事诉讼一般为警察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我国,刑事诉讼的第一个诉讼阶段称为立案,而不称提起刑事诉讼。有权对刑事案件立案的法定机关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法定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才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在接到不立案通知后,可以申请复议。参见“立案”。 ☚ 提起自诉 提请批准逮捕书 ☛ 00003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