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举常平司主管官差遣名。南宋初,提举常平司不单置,并归他司(提刑司、茶盐司、经制司等),故不设提举常平官,其常平事由干办公事或州主管官经办。绍兴六年,逐路置提举司常平主管官。绍兴九年改作“经制某路干办常平等公事”。经制司废罢后,仍称常平司主管官。绍兴十五年八月后罢,改称提举常平茶盐司干办公事(《宋会要·职官》43之25、26、27、28,《职源·提干》)。
简称主管官、常平司主管、常平主管。《宋会要·职官》43之25:“(绍兴)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今后提举常平及常平主管官除代不过一员。……(李光)欲望废罢常平司主管。”《要录》卷154己亥:“常平之法,本以抑兼并、备水旱,纠条实繁。……岂一主管官能胜任哉!”《宋会要·职官》43之25:“(绍兴)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浙东提举常平司主管官赵椿言:‘今来逐路乞罢提举常平司主管官一员。’”43之28:“绍兴六年复置主管官,然权轻不能振职,名存实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