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举在京市易务差遣官名。由三司判官充,领京师市易务公事(《宋会要·食货》37之15)。
职源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在王安石变法高潮中,置京师市易务,设提举官(《长编》卷231丙午)。六年十月二日,改为都提举市易司(《长编》卷247辛未)。
职掌以官钱为本,平价收购滞销的货物,然后由行人和牙人用借贷的方式承担将货物卖出,打破商人对物价的垄断,并收取贷息钱(市易钱)。都市易司总辖京师市易务上、下界及全国诸路州军的市易务,受理有关京师免行钱的申诉(《宋会要·职官》27之38)。
编制都提举官与同都提举官各一员。其下设勾当公事官(《长编》卷278辛亥、《宋会要·职官》27之38)。
简称都市易司。《长编》卷279乙卯:“诏都市易司今日以前日赊请钱物……。(丙辰)诏都提举市易司住行计置糯米收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