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排污交易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排污交易政策由泡泡政策演变而来的总量控制下污染物排放的区域协调政策。1986年11月18日,由美国总统签发国家环境保护局(EPA)呈递的《排污交易政策的总终报告书》确定。具体内容或程序为; (1) 将一个工厂的多个排污点、一个公司的下属多个分厂或一个特定区域的工厂群视为一个整体,称为泡泡 (bubble); (2) 由EPA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律、目标、标准等的要求和某一泡泡的具体情况,确立该泡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接纳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总量,然后将这一总量按一定规则进行分解,即分配给泡泡内的各个排污单位 (排污点、工厂或公司);(3)同一泡泡内的各个排污单位可以相互购进或出售排污份额,即一个单位可以将自己部分或全部的排污限额卖给另一单位。但是,无论如何交易,整个泡泡的排污总量不得增加。这一政策主要适用于向大气、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管制,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通过直观地衡量经济损益后采用少污染工艺。中国自1986年开始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拟予以引进,称之为“总量控制”,但主要是泡泡政策即排污总量区域协调控制,实行排污交易的条件尚不成熟。 排污交易政策 排污交易政策为排污而制定的交易政策。主要包括泡泡政策、排污交易等政策。该政策最早出现于美国。70年代中期,面对美国《清洁空气法》1970年修正案规定的控制空气污染措施给工业企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日益增大,为实现控制空气污染的同时允许企业发展经济的目的,美国联邦环保局于1979年试行了以下的政策: 即在联邦环保局或州环保局的严格审查与监督下,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将一个工厂的多个点源,或一个公司的多个工厂,或某一特定地理区域作为一个泡泡,在整体上达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依法调配泡泡内污染物的分布,以实现不增加泡泡内污染物总量的同时,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在非达标区,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取得相应的排污削减量,以抵消或补偿它们自身排放的污染物。排污削减量的获得,可以在泡泡内部调剂,也可以通过排污许可证交易市场或向贮存排污削减信用的银行购买。泡泡范围的划定,所有排污削减量的调剂、转让或交换等活动,都必须在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下进行。 ☚ 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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