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力配置
针对鱼类种群的生物量、年龄结构及当前的技术条件,而进行的渔船 (或渔具) 与选定的标准渔船 (或标准渔具) 的配置。目的是合理利用近海资源,积极开发外海。为了合理配置捕捞力,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采取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特别是在其沿岸和近海水域不仅严格控制渔船数量的增长,还对渔船发动机总功率加以控制,这种管制易于实施。
目前我国限制捕捞能力利用度的措施,主要有伏季休渔及以期影响海洋渔获量的总可捕量制度等。
❶伏季休渔。休渔措施是根据渔业资源的生长规律和开发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渔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禁渔期、休渔期,确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保护鱼类的产卵场,也保护某些特定鱼类的幼鱼,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控制或减少捕捞强度。休渔措施禁止了对产卵群体的捕捞和其生境的破坏,为来年增加补充群体; 在利于幼鱼生长时期内禁止对其捕捞,延长其生长期,以提高开捕后渔获物的产量和质量; 单位补充量渔获量增加,使优鱼有优价,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 此外,禁渔还能减少渔业生产成本; 休渔措施禁止了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或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危害的渔具渔法,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
❷控制海洋渔获量的方法——总可捕量制度。总可捕量制度主要是基于生物学考虑而采取的一种产出控制措施。产出控制是直接限定渔获量这一捕捞死亡重要组成部分的管理措施,通过规定允许特定种类一定时期内 (通常为一年) 上岸的最大重量或数量 (条数) 来限定特定渔业的产出水平,并通过有效的监控和执法使实际渔获量不超过所规定的捕捞配额的一种管理手段。以总可捕量为基础的管理要求有效监测渔获物的上岸情况,一旦特定鱼类的上岸量达到了所规定的总可捕量,以该种类为对象的捕捞作业活动即宣告结束。原则上,如果总可捕量的估计值相对准确,渔政执法得力,那么通过直接限定最大上岸量,总可捕量制度可以达到有效控制总捕捞死亡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