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联邦德国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处理对空运企业征税事务的税收关系,本著对等的原则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该换文规定,对永久性住址在中国并属于中国和联邦德国民用航空协定所指定的企业,从事国际运输的收入免征联邦德国所得税和营业税,为空运服务的财产免征财产税,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销售额,免征销售税。对永久性住址在联邦德国并属于中国和联邦德国民用航空协定所指定的企业用飞机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在中国境内免征工商所得税(现已改为外国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包括这两种税的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