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办事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的谈话中首先提出了五项原则的设想,在后来中印和中缅会谈联合声明中,中印、中缅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邓小平外交理论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国家之间关系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本准则。1984年10月31日,邓小平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指出: “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它方式,如‘大家庭’ 方式,‘集团政治’ 方式,‘势力范围’ 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6页)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步积累和发展起来的。列宁在十月革命以后首先在对外关系方面提出和平共处的政策原则。列宁面对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并存的局面,认为就社会主义国家而言,与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实行和平共处是可行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内消灭了对外侵略的根源,而无产阶级革命是世界各国人民自己的事情,革命不能输出。帝国主义从根本上不愿同社会主义国家和平共处,总是想方设法进行破坏。但社会主义有强大的优势和生命力,世界共同的经济关系这一强大的力量使不同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这便是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新政协会议讲话中宣布,中国愿同任何不敌视中国人民的外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基础上谈判建交问题。周恩来总理在外交中创造性地提出、并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邓小平1988年9月21日会见斯里兰卡总理普雷与达萨时曾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亚洲人的创造和发明。” 邓小平外交理论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一切国家之间关系的普遍原则,认为世界各国尽管大小不同,且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经济发展程度上存在各种差异、具有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但国与国之间应该不分大小,不分强弱一律平等,各国完全可以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每个国家有权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发展道路和生活方式,各国都应该尊重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干涉别国内政。邓小平曾指出: “不管苏联怎么变化,我们都要同它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从容地发展关系,包括政治关系,不搞意识形态的争论。”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53页)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公认为维护世界和平、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邓小平还强调,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符合时代的要求。二战以后,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亚非拉人民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民族独立和解放运动。广大亚非拉国家取得了民族独立,成为国际局势中举足轻重的力量。但是,旧有的国际秩序制约了他们的发展,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产生了大多数国家拥护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两极争霸时期,超级大国对别国施压,进行经济制裁,军事威胁,政治讹诈,甚至直接入侵,第三世界国家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武器,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1988年12月邓小平会见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访华团时曾说: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地区性的霸权主义应该停止了,他们应该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代替霸权政治。” (《人民日报》1989年12月3日)
(2)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重要内容,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一国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互不侵犯实质是制止侵略。禁止用战争等非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禁止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去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就是指不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政策,不得强迫别国接受本国的意志,接受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模式、意识形态、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国家关系应该遵守一个原则,就是不要干涉别国的内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决不会容许任何国家来干涉自己的内政。”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32页)平等互利则是各国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必不可少的条件,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交往中平等相待,才能进行良好的合作。和平共处则是前四项原则的目标和结果。因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质就是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尊重各国人民自己的选择。
(3)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最好方式。在和平与发展的世界主题下,在国际交往中必须反对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恰恰是对强权政治的彻底否定。邓小平曾指出,在国际关系中,“大家庭” 方式,“集团政治” 方式,“势力范围” 方式都不适合时代的发展,会给世界的和平带来损害,只有和平共处才有强大的生命力。他指出“现在看来,最经得住考验的不是霸权政治,不是集团政治,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88年9月21日会见斯里兰卡总理普雷马达萨时的谈话)“不管国与国也好,还是这一部分与另一部分也好,都应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际事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有生命力的。” (“会见日本贸易协会访华团时的谈话”,《人民日报》1988年12月3日)
(4) 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新的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时代的产物,符合当今国际关系的发展,理应成为新的国际关系准则。邓小平指出: “霸权主义、集团政治或条约组织是行不通了,那么应当用什么原则来指导新的国际关系呢?”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2页)“我认为,中印两国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经得住考验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3页)“我们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83页)并将其用来指导建立新的国际秩序。
(5)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赞同和支持。中国所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符合时代的要求,受到大多数国家的赞誉并把它作为处理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邓小平还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用来处理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也是好办法。他说: “和平共处的原则不仅在处理国际关系问题上,而且在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政问题上,也是一个好办法。”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