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拟制交付的一种。在出让的动产标的物于物权移转前已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的方式。指示交付实质上仅使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某些国家的民法专门规定:出让人指示交付不仅须以明示或默示式向受让人让与返还请求权,还必须向直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作出通知。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之一。所有人在转让由第三人占有的财产时,可以用让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方式作为交付。出租人转让出租财产给承租人以外的人,即可以用此种方式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占有改定 因生效法律文书和征收决定引起的物权变动 ☛ 000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