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58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制定的,保证缔约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共同规则。该公约已经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有17国批准或加入,两国签字。该公约适用于因年未满21周岁、未婚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或养子女要求抚养而提出的国际性或国内性诉讼时所作的判决,不适用于有关旁系亲属之间抚养的判决。如判决含有不属抚养义务的措施时,公约的效力仅及于抚养义务的为限。依照公约的条件,某个缔约国所作出的判决,应在其他缔约国内不作实质性复查而得到承认和宣告有执行力。执行认可程序按执行机关所属国家的法律决定。凡经宣告有执行力的判决,与执行国家主管机关作出的判决有同等效力,并产生同样效果。该公约已为1973年《抚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所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