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1973年第十二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保证缔约国相互承认和执行抚养义务的判决的共同条款。已经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有11个成员国。对于同时参加该公约和1958年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的国家来说,具有替代1958年公约的效果。该公约共7章37条。其主要内容是: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及程序、和解的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及程序、公共团体代替权利人请求承认或要求执行判决的问题。与1958年公约比较,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及程序基本相同。不同的是: (1)适用范围较大,不仅适用于儿童,而且适用于成年人;不仅适用于有关直系亲属之间抚养的判决,而且适用于有关旁系亲属之间抚养的判决; 不仅适用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且适用于法院作出的或在法院面前达成的和解的承认和执行。(2)增加了关于公共团体代替抚养权利人请求承认或要求执行判决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