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征代金
我国自1985年起实行的农业税征收方式。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税适应当时农村自给、半自给经济需要,一直以征收粮食为主,俗称“公粮”。这种征收方式已不能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与农产品收购制度改革后的新形势。从1985年起,国家对农业税应征的粮食,按收购时采用的混合价格,折算成货币征收,以代替原农业税征实方式。少数地区农业税仍需征收粮食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暂不实行折征代金的办法。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 (30% 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 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