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行为的界定与处罚《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在界定抗税行为时需要注意: 第一、抗税的违法主体、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果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则不能作为违法主体追究抗税的法律责任。 第二、抗税违法行为必须是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抗拒纳税的行为。 第三、暴力、威胁手段实施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征税的税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