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
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成为我国的国家银行。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办理各项银行业务的企业。197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对企业和个人的存贷款等业务,由过去既代表政府管理全国金融的机关,又办理银行业务的双重性质,转变为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它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它的职责是: (1)研究和拟定金融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经批准后组织执行; (2)掌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3)统一管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和汇价; (4)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 (5)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6)代理国家财政金库; (7)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8)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9)管理金融市场; (10)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