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法规定技师资格的取得、执业、业务、组织机构、惩处的法律规范。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54年12月17日公布,1972年和1977年修正部分条款,1985年12月11日再次修正公布施行。全文分6章,共50条,对各类技师的资格、执业、业务及责任、公会、惩处等分别做了规定。其突出特点是:对从事各类业务的技师进行严格的登记和管理。(1)省、市主管机关设置技师登记簿,除登记技师的姓名、年龄、住址、籍贯、身份证编码等一般情况外,还要特别登记技师“曾受奖惩种类及事由”;(2)执业技师不得兼任公务员;(3)在惩处章内规定了处罚种类,并对违反本法应受的处分进行了逐条具体说明; (4)本法对取得技师资格的外国人亦有效;(5)对违法的技师公会规定了警告、撤销其决定、整理等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