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Conven-tion concernant la reconnaissance le la personnalite juridique des societes,associations et fondationsetrangezes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56年6月1日在海牙订立的公约。《公约》共14条,就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取得和承认及享有的权利等问题作了规定。关于法律人格的取得和承认,《公约》规定,依据章程上规定的住所地的缔约国法律履行了登记或公布手续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是,如果依其实际所在地的缔约国法,应以实际所在地决定法律人格的取得,则该缔约国可不予承认。另外,《公约》还规定已获得法律人格的公司、社团、财团在迁移、合并后其人格的承认。关于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在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原则上承认其依本国国内法所享有的权利,但以该承认国所赋予本国同类公司、社团和财团的权利为限。对是否准许在承认国领土内设立机构、开展业务以及进行持久性的社会活动,依该承认国的法律规定。《公约》还规定公共秩序制度,各缔约国得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其国内的适用。 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1956年订于第七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该公约尚未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比利时、法国、卢森堡、荷兰和西班牙已签字,比利时、法国和荷兰已批准。其主要内容是: 凡公司、社团和财团按照缔约国法律在其国内履行登记或公告手续并设有法定所在地而取得的法律人格,其他缔约国当然应予承认,但该法律人格不仅包含诉讼能力,而且还至少包含拥有财产、缔约以及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能力; 公司、社团和财团的法律人格,如按其据以成立的法律规定无需经过登记或公告手续而已取得的,则应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承认; 如其实际所在地在另一缔约国内,而依该另一缔约国法律规定,应以实际所在地决定法律人格的取得时,可不予承认;遇有法定所在地从一个缔约国迁入另一缔约国,而该两国都承认其法律人格的连续性时,所有其他缔约国亦应予以承认; 在同一缔约国取得法律人格的公司、社团或财团之间,在该国内达成的合并,其他缔约国应予承认; 在一缔约国取得法律人格的公司、社团或财团,与在另一缔约国内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社团或财团的合并,如经有关系的国家承认、所有其他缔约国都应予以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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