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发包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发包)从事设计或施工单位负责完成(承包)任务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确定上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通称承发包制。 采用承发包制时,建设单位(即发包单位,或发包人)以工程所有者的身份向设计、施工单位发包,所建工程由其对国家负责;设计施工单位(即承包单位,或承包人)以工程建设者的身份向建设单位承包,它在经济上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承发包双方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到1984年前后,我国广泛实行的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基本上是一种生产型的承发包制,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层层下达任务,再由建设单位作为发包单位,由设计、施工单位作为承包单位,双方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时间的长短、设计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工期的长短、造价高低、质量优劣,都与承包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的经济利益没有直接关系,也不负任何的经济责任。另外,由于企业隶属关系的不同、条块分割,造成建设任务的分配是封闭、垄断型的,这在客观上保护了落后,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 自1984年起开始推行的招标承包制,是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下承发包制的改造、完善和发展,是一种生产经营型承发包制,是在承认建筑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前提下,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实现承发包。因此,招标承包制是符合商品经济发展规律的新型的承包制。它的实质,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承发包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