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金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扰乱外汇管理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扰乱金融行为包括: (1)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或者超越批准经营范围扩大外汇业务的; (2) 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在国内发行具有外汇价值的有价证券,接受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银行、企业贷款的; (3) 除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以外汇计价结算、借贷、转让、质押、或者以外币流通、使用的; (4)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价格买卖外汇,以倒买倒卖外汇的。对于扰乱金融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