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执行中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执行中止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执行过程无法继续进行而暂时停止,等待法定原因消除后再继续执行。从暂时停止执行到继续执行这一段期间,称作执行中止的期间。行政诉讼中需要中止的法定原因有: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应持续不断地进行,但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不得不暂时停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 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 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4)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失踪、短期内无法执行的情况。执行中止须作出书面裁定,并写明中止的原因,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造成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恢复执行程序。或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恢复,或是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恢复。恢复执行不重新制作裁定书,只报法院院长批准即可。恢复执行后,原执行中止裁定失去效力,执行中止前的执行活动,仍然有效。 执行中止民事执行程序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况消除后继续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包括: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4.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 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例如民事判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应中止执行: (1)被告人确无给付能力,或遭遇天灾人祸,造成经济困难,短期内无法执行;(2)被告人下落不明,或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中止执行前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并不因中止而失效。如果构成中止理由的事实已经消失,执行机关可根据执行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1)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 (4)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中止执行前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并不因中止而失效。如果构成中止理由的事实已经消失,执行机关可根据执行申请人的请求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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