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对象
从实物角度来看,房地产估价对象有: (1) 空地; (2) 有建筑物 (包括尚未建成的建筑物) 的土地; (3) 地上建筑物; (4) 土地与建筑物 (已建成的建筑物) 的合成体; (5) 在建工程 (土地与尚未建成的建筑物的合成体); (6) 未来状况下的房地产;(7) 已经消失的房地产,(8) 现在状况下的房地产与过去状况下的房地产的差异部分,如后来增加的装修; (9) 房地产的局部,如某幢公寓中的某套房; (10) 包含有其他资产的房地产; (11) 作为企业整体的一部分的房地产。
从权益角度来看,现实中的房地产估价对象有: (1) 干净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 (干净是指该房地产的手续完备、产权明晰且未设定任何抵押权、典权、地役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下同); (2) 干净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3) 干净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4) 部分产权的房地产; (5) 共有的房地产;(6) 附带有租约的房地产; (7) 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地产; (8) 设定了典权的房地产; (9) 设定了地役权的房地产; (10) 手续不完备的房地产; (11) 产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房地产;(12) 临时用地或临时建筑的房地产; (13) 违法占地或违法建筑的房地产; (14) 已被划为征用或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15) 已被法院查封、监管的房地产; (16) 房地产的租赁权;(17) 房地产的典权; (18) 房地产的空间利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