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乱总动员”
1947年6月30日,国民党召开中常会、中政会联席会议,提出对共产党采取全国“总动员”的方式,动员全国人力物力,以加强“剿匪”军事力量。并由主管部门 “详拟办法,提候决定”。7月4日,国民党第六次国务会议通过并修正蒋介石提交的“厉行全国总动员,以戡平共匪叛乱,扫除民主障碍,如期实施宪政、贯彻和平建国方案”。并以政府名义颁布 “厉行全国总动员戡平共匪叛乱训令”。7月18日,国民政府又公布了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此后,又陆续颁布了 “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办法”“后方共党处置办法”等法令。这就是国民党的“戡乱总动员”。在这些法令中,国民党宣布 “戡乱总动员”的目的,一是把内战的罪名强加给中国共产党,二是唤起国民党的一致警觉,在求生求死之间“要立刻有所抉择”;三是要国统区“毫不迟疑、毫无保留地贡献一切人力物力和生命”,从而加强对国统区人民的控制。同时强化实行保甲制度建立15个绥靖区,实行 “联省剿匪”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