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共12条。 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筵席税。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人民币200-500元,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承办筵席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经营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负责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代征的税款上交地方财政。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人代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的目的在于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的社会风尚。其施行日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