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士探亲问题的处理指部队处理战士探亲问题的具体规定。1982年7月20日由总参、总政颁发的《连队管理教育工作若干规定》中,对此提出了四条要求:(1)对享有探亲假待遇的战士,要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意见,有计划地安排他们探家, (2)对不符合探家条件的战士,原则上不准请假。因父母、爱人、子女病重或亡故,确需本人探望或料理时,经团以上司令机关批准,可以准假,其假期不超过10天(不含往返途中时间)。 (3)战士探家前,干部要交待注意事项。归队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4)战士家中来信来电要求其探家时,干部要及时弄清情况,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