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职位设置体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国家行政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一般为五级,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自治州、盟)、县 (自治旗) 和乡 (镇) 政府。全国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 (未包括台湾省、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334个市(自治州、盟)、1735个县 (市、自治旗)、48 000多个乡 (镇)。
国务院的职位构成为: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 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5至10人; 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2至5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以及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一般内设司 (局)、处两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 内设处、科。省辖市、自治州政府设局,局内设科。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是科(局),较大的科(局) 内设股(或队)。乡政府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根据职位性质和需要设若干科员或办事员职位。近年来,由于乡镇经济不断发展,基层政府的事务大量增加,不少地方乡政府,内设若干办公室,如农牧林办公室、多种经营办公室、文化教育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等。
政府的公务员职位从高到低共分为12个层次(见下表)。
各级政府的职务及对应关系
中央 | 省(自治区 直辖市) | 自治区(省辖 市、行署) | 县(自 治旗) | 乡 镇 (镇) |
国务院总理 | | | | |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 | | |
委员会主任、部长、秘书长、审计长、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 省长、自治区 主席、直辖市 市长 | | |
委员会副主任、副部长、副秘书长、 副审计长、办事机构主任、中国人民 银行副行长、参事室主任 | 副省长、自治 区副主席、直 辖市副市长、 副省级城市市 长 | | |
司长、局长、主任、直属局副局长、 办事机构副主任、巡视员 | 厅长、局长办 公厅主任、副 省级城市副市 长、巡视员 | 州长、市长、 盟长、专员 | |
副司长、副局长、助理巡视员 | 副厅长、副局 长、办公厅副 主任、助理巡 视员 | 副州长、副市 长、副盟长、 副专员 | |
处长、调研员 | 处长、调研员 | 处长、调研员 | 县 长、 市长 |
副处长、助理调研员 | 副处长、助理 调研员 | 副处长、助理 调研员 | |
主任科员 | 主任科员 | 主任科员 | 局 长、 委员会 主任 | 乡 长、 镇长 |
副主任科员 | 副主任科员 | 副主任科员 | 副局长、 委员会 副主任 | 副乡长、 副镇长、 科员 |
科员 | 科员 | 股长、科员 | 科员 | |
办事员 | 办事员 | 办事员 | 办事员 | 办事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