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我国农村五保政策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我国农村五保政策 我国农村五保政策农村五保,是指在农村中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农民,凡有公民权的,由所在的村、乡(镇)对他们的生活实行五保供养,即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这些享受五保的对象,统称为“五保户”。对五保户实行供养的政策,在新中国也经历了发展过程。早在50年代初,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胜利完成,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就开始了对五保户实行供给赡养。1956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曾明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要给以适当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1958年党的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强调指出“要办好敬老院,为那些无子女依靠的老年人(“五保户”)提供一个较好的生活场所。”1960年第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中,进一步提出“农业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鳏寡孤独的社员,应当统一筹划,指定生产队或者生产小组在生产上给以适当的安排,使他们能够参加力能胜任的劳动;在生活上给以适当照顾,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1979年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进一步指出:“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要逐步办好集体福利事业,使老弱、孤寡、残疾社员、残废军人和烈属的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1981年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在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要切实照顾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和烈军属生活,各地采取的供给办法,可以因地制宜,多种多样。无论采取何种办法,都必须使这部分人的生活得到保障。1983年7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归国华侨老弱残废者救济 老人与宗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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