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共7章53条。主要内容:(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对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4)用水管理。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水事纠纷解决之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5)防汛与抗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防汛抗洪工作。(6)规定了违反本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