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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戈森定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戈森定律

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戈森提出的关于欲望满足的两条规律:1.在一定时期内,一个人对某物的欲望强度随该物的增长而减少;2.随着欲望的满足,人从该物所得到的享受是递减的。此说,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基于主观心理描素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提供了最初的内容。

戈森定律Grossen’s Law

德国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家、边际效用学派的前驱戈森在其1854年出版的《论人类交换规律的发展及由此产生的人类行为的规则》一书中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出发,将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归结为单纯的主观心理因素,创立了颇为完整的建立在边际分析基础上的消费理论,即戈森定律,又称欲望满足定律或享乐定律。戈森定律即:(1)人类为满足欲望并使满足程度达到最大限度,必须增加享受次数,满足程度(即总效用)随享受次数的增加而增加,但其增加量(即边际效用)则是递减的。当满足程度达到最大限度时,满足程度的增加量由递减的正数变为零,如再增加享受次数,满足程度的增加量则为负数,满足程度随享受次数的增加而减少。这一理论被称为“欲望强度或享乐递减定律”、“效用递减定律”,亦称作“戈森第一定律”。(2)消费者消费一定量的不同商品以取得最大的满足,就必须使其所消费的每种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所提供的满足程度都相等,即使用于每一特定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的货币所产生的效用都相同。这一理论被称为“享乐均等定律”,亦称作“戈森第二定律”,是由第一定律推演出来的。(3)在原有欲望已获得最大限度的满足的情况下,要取得更多的享乐,惟有发现新享乐或扩充旧享乐。戈森定律,特别是戈森第二定律是现代西方微观消费理论的基石。

戈森定律

戈森定律Gossen’s Law

即戈森 (H. Gossen)的消费理论。戈森是德国经济学家。1854年他出版了 《关于人类关系法则及由此导出的行为法则的发展》一书,创立了建立在边际分析基础之上的微观消费理论。经济学说史上将其概括成戈森定律。戈森定律由戈森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组成。戈森第一定律即后来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戈森认为,消费与效用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 当进入消费的某种商品数量增加时,由消费所产生的总效用亦随着增加,但其增加率是递减的。当商品消费量增加到饱和点时,总效用的增加量为零。超过这一点时,消费所得的总效用随消费量的增加而减少。总之,当商品消费量的增加未达到饱和点时,边际效用为递减的正数; 达到饱和点时,边际效用为零; 超过饱和点时,边际效用为负数。戈森第二定律是从戈森第一定律推演出来的,这一定律假定个人收入有限而消费欲望无穷,同时市场价格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要使从商品消费所得的满足最大化,就必须将其收入妥善配置,使得用于任何特定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的货币所产生的效用与用于任何别的商品的最后一个单位所产生的效用相等。这实际上是消费者均衡的必要条件。戈森认为,对消费者来说,最重要的不是总效用或平均效用,而是边际效用。戈森的上述定律构成了现代西方微观消费理论的基石和演变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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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森定律

戈森定律Gossen’s Law

德国经济学家戈森(Hermann Heinrich Gossen,1810~1858)在其《人类交换法则的发展及人类行为的规范》(1854)中所提出的“享乐法则”,这些法则构成了后来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基本前提。戈森以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为出发点,他认为,人希求终生享乐,并将提高享乐到最高可能程度视为人生之目的。他提出,各种享乐行为具有下列一般特征:假定我们连续不断地满足一种或相同的享乐,那么,享乐的数量(强度)会连续递减,直止最终达到饱和;假定我们反复地满足已有的享乐,也会出现享乐量(强度)减低的情形。不仅最初的享乐量(强度)越来越小,而且享乐的持续时间也变得更短暂了,终使饱和更快地到来。此外,反复得越快,则最初的享乐量(强度)越小,享乐持续时间也越短。这就是所谓“欲望(效用)递减规律”,奥地利学派的著名代表者维塞尔(F.Wieser)称之为“戈森定律”,后又被人称为“戈森第一定律”。
戈森进而提出,当享乐不止一个,而可供享乐的时间又不足以使各种享乐都达到饱和点时,为使享乐达于最大化,每个人必定会这样行事:即不管各种享乐的绝对量如何不同,在享乐达于饱和之前,他必须按照如下方式首先满足各种享乐的一部分,这种方式是:在他的享乐中止时,每一单个享乐量(强度)是相等的。这就是后来被莱克西斯(W.Lexis)称为“戈森第二定律”的“边际效用相等规律”。
戈森还补充说,当流行的环境使人得以发现新的享乐,或者通过自身的改进或影响外部世界而使已知的享乐增加时,人就有可能增加他的总享乐量。
戈森的上述享乐法则是其主观效用价值论、劳动日长度论和交换论的基础和前提。在他看来,外部世界对我们的价值恰在于它对我们的享乐量;劳动日长度决定于劳动给个人带来的痛苦与快乐的均衡点;交换比例亦取决于交换双方从交换物品中所获得的享乐之均衡。
戈森定律以及由此定律引申出的其他论点之根本缺陷,在于企图从孤独个体的消费心理或个人的劳动心理和交换行为中确立商品货币经济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动法则,因此完全脱离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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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森定律

戈森定律

亦称“欲望满足定律”,“享乐定律”。是德国经济学家戈森在《人类交换诸法则及人类行为的规范》 (1854年) 一书中所表达的效用论思想。它以消费者的主观心理感觉为基础,阐述“人类享乐的规律”以及按照这些规律行事的条件,以求最大限度地增加效用量或享乐量。从苦乐主义出发,戈森认为人类行为的目的在于追求最大限度的享乐而尽可能地避免痛苦。而追求享乐行为通常受到下述两个规律支配: 第一,随着追求同一享乐的行为的不断进行,消费者的需要不断得到满足,主观感觉到的享乐程度逐渐递减,直到最后出现感受上的饱和状态。若再进一步增加享乐次数,享乐反而会变成痛苦。这种对同一物品连续不断地享用或隔一段时间重复享用而产生的享乐程度递减规律,杰文斯称之为“效用递减规律”,维塞尔称之为“戈森第一定律”。第二,一个能在种种享乐之间有选择的自由而无充分享乐时间的人,为了取得最大的享乐总量,他一定会不管各种享乐的绝对量如何不同,在享受达到饱和的最大享乐之前,按照如下方式首先满足各种享乐的一部分,即在其享乐终止时,每一单个享乐量 (强度) 是相等的。这种“享乐均等定律”被列克斯称为“戈森第二定律”。戈森定律以消费者主观心理感觉来研究社会经济问题,为后来的边际效用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戈森本人也因此获得了边际学派“先驱”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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