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诉讼日本诉讼法中关于国家或自治团体机关相互之间权限存在与否,或者在其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的诉讼。为了解决行政机关相互间的纠纷或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因此机关诉讼也被称为客观诉讼。机关诉讼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场合,由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的人提起,并且诉讼当事人双方均为行政权力主体。在程序上,除行政案件诉讼法第9条、第lO条两个例外,均可使用撤销诉讼的规定。 机关诉讼日本行政法用语。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之间权限存在与否或者有关权限行使争议的行政案件诉讼。这种诉讼的当事人均为行政权力主体。这种诉讼与国民的权利利益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因此即使在明治宪法下的行政裁判新时代,也允许提起。这种诉讼的程序除行政案件诉讼法第9条、第10条两个例外,均可用取消诉讼的规定。这种诉讼只限于法律有规定时才允许提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