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同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同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14号公布施行,共十一条。该法规定,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该法还对国务委员、秘书长的职权,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及其权限等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