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化改造的功能行政机构为实现行刑目的而设定、赋予感化改造的矫正罪犯的能力及其效益,是感化改造籍助情感手段作用于罪犯主观构成时所释放和达成的效力状态。主要包括: (1)行刑主体运用情感手段,通过移情和共鸣的形式,使罪犯产生感动的情感体验,并将这种情感体验通过情感和情感的漫衍功能传达给其犯人的能力及其效益;(2)启迪功能。行刑主体运用情感手段,激扬罪犯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继而积极影响其感知、记忆、想象和思维的能力及其效益; (3)扬抑功能。行刑主体运用情感手段,激扬罪犯产生、培养、扬励自己的积极情感体验,发现、抑制、排斥直至否定其消极情感体验的能力及其效益; (4)鼓舞功能。行刑主体运用情感手段,激扬罪犯产生积极的实践感(特别是道德实践感),并提高情感效能的能力及其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