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节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