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纳过程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10日公布施行。共15条。既适用于中国公民,也适用于符合纳税条件的外国人。 1986年9月25日中国另行公布《个人收入调节税条例》,专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原《个人所得法》继续有效,对在华的外国人仍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86年1月7日中国又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专门适用于城乡个体工商户。 1993年10月31日对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调整和修改,1994年1月1日施行。调整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共14条。 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既适用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也适用于外籍人员。纳税人具体包括两类: (2)征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3)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日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4)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超额累进税率。(5)减免税。 下列各项所得免税: ❸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❺ 保险赔款。 ❼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6)征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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