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方式
公务员和服务人员违反纪律,必须承担违纪责任,接受惩戒处分。所有处分都必须记录在受处分公务员和服务人员的个人档案内。处分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发生,而不能类推适用。根据违纪严重程度的不同,对违纪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可以适用书面申诫、罚款、停职、强迫退休和撤职5种不同方式的惩罚。但这些惩罚只适用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中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而不适用于散工。散工违反纪律,当被中止合约或者不予续约。按照 《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的规定,上述处分亦适用于违纪的退休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只因其已办理退休手续,脱离工作岗位而在执行有关处分时有所变通。对已经退休的违纪公务员和服务人员若施以停职处分,则以丧失相等于停职日数的退休金替代; 若施以罚款处分,则数额不得超过相等于20日的退休金; 若施以强迫退休处分,则以丧失收取2年退休金替代; 若施以撤职处分,则中止给付4年退休金。关于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受违纪处分的问题,不少人有不同看法,认为《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关于违纪惩戒亦适用于退休公务员和服务人员的规定不合理,对已经退休的公务员和服务人员施以强迫退休处分逻辑上也说不通,这些条文应予修改。自1993年以来,已有代表公务员团体利益的议员正式向立法会提出议案,要求修改《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有关条文,但迄今仍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