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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恐吓手段获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行为。台湾刑法中的一种侵犯财产罪。构成要件如下: (1) 行为人须出于非法所有的意图及恐吓得利的故意。(2) 须有恐吓行为。所谓恐吓,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如以造成将来的恶害通知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3) 须造成被害人本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使行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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