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领所 总领所简称“总司” 、“饷所”、“饷司”。南宋地区性财赋管理与军饷筹办机构。高宗建炎(1127—1130)末, 始设四川总领所, 总管四川诸路财赋以供大军所需。绍兴十一年(1141)高宗收三大将兵权, 又置淮东、淮西和湖广三总领所, 合称“四总领所”, 分掌各路上供财赋,供办诸军钱粮, 实际成为户部派出机构。其负责长官称“总领”, 即“总领财赋”或“总领某路财赋军与钱粮”之简称。 ☚ 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 便钱务 ☛ 总领所官署名。南宋置,为总领的官署,见“总领”。 总领所南宋总领财赋、军马钱粮官均置司于重镇,其治所即为总领所。“总领所”一般为四总领所(淮东、淮西、湖广、四川总领所)通称。
简称与别名❶总所、总。《两朝备要》卷7《以通判主管总所财赋》:“诏诸州起发总领所财赋,以通判为主管官。”《愧郯录》卷9《宣、总公移》:“始,赵开尝总领四川财赋,于宣抚司用申状。” ❷总领司、总司。《许国公奏议》卷2《奏乞令东阃兼领总司以足兵食》:“宜参用旧典,将淮东总领所职事,就令淮东制置大司就行兼领。”《宋会要·职官》41之65:“淮东总领所奏:‘照得淮西总领司近画降指挥,专委诸郡通判充主管官。……(乞)依淮西总司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❸计台。《两朝备要》卷11《四川收兑九十界钱引》:“制置使吴猎知之,乃揭榜除收兑一千三百万引外,……又檄总领所分取金银。……论者亦但谓钱币专属计台,制司无所预。由是不直吴猎。” ❹计司。《两朝备要》卷9《程松宣抚四川》:“四川计司,旧属宣抚司节制。”《合璧后集》卷67《总领》:“四川总司,以总领四川宣抚司钱粮所为名。十八年,诏罢宣抚司,始改为四川总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