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括准据法如同继承的准据法和夫妇财产制的准据法这类的总括财产的准据法。例如,继承财产按被继承人本国法 (日本法例第25条)、夫妇财产按夫之本国法(日本法例第15条)解决。但是,与这些总括财产的命运不同。另外还有支配作为总括财产组成部分的单个财产的命运的准据法。这种准据法被称为个别准据法。例如,关于物权,有物之所在地法;关于约定债权,有当事人指定的法律。总括准据法与个别准据法也有互相抵触的地方。例如,依据继承准据法,被继承人的权利应移转给继承人,但依据有关该权利的准据法,又有不承认这种转移的情形。在这种场合,有的国家(如日本)承认个别准据法不变总括准据法限制的原则。即在个别准据法和总括准据法发生抵触时,以个别准据法为准。“特别准据法不受财产准据法的限制”的情形,也与该原则具有同样的含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