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退伍安置
1978年3月,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改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可以改为志愿兵,在部队服役15至20年志愿兵退役到地方工作称为转业。1984年5月,全国六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兵役法》,将志愿兵服役年限改为13至17年。志愿兵转业安置办法为:退役后由原籍所在县(市)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根据其专业特长,安排到技术对口的工作岗位,并根据军龄长短确定工资级别,满8年不满15年的定3级工,满15年不满20年的定4级工,20年以上的定5级工。到1985年底,全省共接收转业志愿兵2743人,均安排适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