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德国民事诉讼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德国民事诉讼法由原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公布,于1879年10月1日施行。历经帝国时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共和国时期(包括纳粹统治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占领时期与联邦共和国时期,其间进行了多次修改,沿用至今。它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程序及法院与诉讼参与人各自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共分10编。第1编“总则”;第2编“第一审程序”;第3编“上诉”;第4编“再审”;第5编“证书诉讼与票据诉讼”;第6编“家庭事件·亲子事件·抚养事件·禁治产事件”;第7编“督促程序”;第8编“强制执行”;第9编“公示催告程序”;第10编“仲裁程序”。把强制措施作为独立一编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德国民事诉讼法自公布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日本于1890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旧中国于1921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条例》,都是以德国民事诉讼法为蓝本的。 德国民事诉讼法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2月1日颁行。主要内容规定,民事诉讼的第一审在区法院或地方法院进行,初审判决可以上诉、再审或抗告。上诉的受理限于数额巨大的案件,受理的上诉法院作出第二审判决后,不服者可再向高一级的法院上诉。再审是由于发现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或审理中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案件,但它须由帝国法院或高等地方法院以命令行之。抗告则是由于原审法院审判中存在不当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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