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核销贷款损失统计
这个统计项目属于未决专项损失。指1983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54号《关于库存机电产品报废处理的决定》国发[1982]150号《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的决定,对生产经营机电产品企业库存中失去使用价值的机电产品以及还具有使用价值但要降价处理的积压物资核销损失,按资金占用比例核销部分贷款的统计。由于企业已将报废损失降价差价损失与贷款相对应冲销,不再负有这笔贷款债务,而银行帐务上贷款尚未冲销,因此,当时国务院严格制定报废处理机电产品、物资积压的范围,规定只限于国营生产企业、工业交通部门的供销机构和物资部门在1980年以前入库的机电产品,不包括1981年以后入库的机电产品,并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准予报废:
❶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的。
❷保管不善,严重锈损或超过规定存放期限不能再使用的。
❸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
为了及时掌握机电产品,应按月统计钢材机电产品等降低报废损失所冲销的贷款数字,还应按季按统一制定的报表填报更详细的数字情况,并附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