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当庭宣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当庭宣判宣判的方式之一。“定期宣判”的对称。在合议庭休庭评议并作出裁判后,立即复庭由审判长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诉讼活动。当庭宣判可以节省人力和时间,更好地发挥法庭审判的教育作用。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又称“立即宣判”。审判长在法庭审理结束时,当庭对诉讼当事人宣告对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定期宣判”(详见[定期宣判])的对称。具体做法是:法庭休庭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见[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当庭宣告判决。一般是宣读判决书。若未制作判决书,则应宣布判决的主要内容,即宣布合议庭认定案件的事实、判决的理由要点及按照法律如何处理等。若是一审判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上诉的有关事宜;若是二审判决,应告知当事人不得上诉,但享有申诉的权利。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有辩护律师参加诉讼的,还应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必要时,还应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宣判时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当庭宣判宣判形式之一。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的审理工作结束,当即在法庭上宣布判决。刑事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判决当庭宣告的,判决书应在十日内发送当事人。当庭宣判的,人民法院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当庭宣判pass a judgement (or sentence)in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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