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劓者笞三百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笞,板击人体。其罪当劓者笞300免劓。劓刑,肉形之一,汉文帝除肉刑改笞。《资治通鉴·汉纪·文帝前十三年 (公元前167年)》: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 《诗》 曰: ‘恺弟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 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岂为民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令曰: ‘当髡者为城旦、舂: 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 当劓者笞300; 当斩左止者笞500; 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 制: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