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学龄儿童入学办法
1936年5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教育厅公布施行。全文十一条。规定学龄儿童,由各县政府教育视导人员,会同乡镇长调查,造具学龄儿童及家长或保护人名册,呈报县政府。如有疾病或其他一时不能入学原因者,家长或保护人应向县政府具结请求缓学,查明属实,准许缓学。有痼疾不堪受教育者,家长或保护人应向县政府具结请求免学,查明属实,准许免学。此外,凡应入学而不入学者,查明后将儿童及家长或保护人姓名,呈报县政府核办,并施以强迫办法如下:(1)劝告——用书面劝告,限10日内入学;(2)示警——书面劝告无效,逾期仍不入学者,由县政府将儿童家长姓名榜示示警;(3)罚锾——示警后仍不遵行者,处以1元以上,5元以下罚锾,并仍限期责令入学;(4)加倍处罚——罚锾后,仍不入学者,给以加倍处罚,并仍限期勒令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