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强盗杀人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强盗杀人案 强盗杀人案此案发生于1918年。浙江省金华县有甲、乙、丙三人,相互熟识。甲旧欠丁债洋六十元。将届偿还期限,准备先还四十元。乙、丙两人知道此事,遂劝甲共同杀丁,意图夺取这四十元银洋,使乙、丙平分,其余二十元,甲可无庸再还。甲便听从了他们,于是带着四十元银洋到丁家交付,伪称还有二十元在距丁家数里之外的某地,令丁随同往取,并嘱咐丁将已交付的四十元钱带上,到时候请人看验。丁信以为真,携款与甲同往,行至僻静之处,乙、丙突然蹿出,同时用刀将丁砍死,乙将甲所支付的四十元全部拿走。办理此案的金华地方审判厅在给三人定罪科刑时,发生了疑问,由此产生了两种定罪意见:一说,甲交付四十元是骗丁外出的方法,并非履行债务,在民法上不生债务履行的效力。假定甲真实履行债务,因后悔欲夺回履行的债款,于是骗丁外出暗杀,其意图是在夺款,当然按强盗故意杀人罪论处。本案甲是因财谋杀,甲、乙、丙只能算是杀人,不得谓为强盗杀人。另一说,甲虽因消极的赖债而杀丁,乙、丙却实因积极的得财而杀丁。则乙、丙已俱备强盗故意杀人的条件。至于甲的交付银钱的行为,是否出于真意和在民法上是否有效,原可不问。甲虽因财谋杀,而乙、丙则纯为强盗故意杀人,当乙、丙实施犯罪行为时,甲也在场帮助,则甲应成为共犯,应依《惩治盗匪法》第三条第二款处断。此外在解决甲、丁间的债务关系上,该厅也有两种对立的看法:一种是,债务的履行,不问债务人的交付是否出于真意,以有形式上的交付就足够了,因此本案被乙、丙夺取的四十元,只能以附带私诉,请求返还。另一种是,债务履行是否有效,以债务人的履行是否出于真意为断。本案甲的交付,并非出于真意,视为未经合法履行,应依通常民事程序请求偿还。上述两个问题被一并转呈大理院解释。1919年3月 14日大理院做出了最后裁决。指出:“履行债务,既有交付行为,即应发生效力。甲与乙、丙同谋杀丁,是在履行一部分债务之后,又诱丁同至行为地点,使乙、丙劫财得以遂行,自应以强盗杀人共犯论。被劫的洋元,被害人可以本于共同不法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的理由,附带请求返还。” ☚ 上诉时效之争案 隐埋奸情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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