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氏解剖夫尸案
此案发生于刘宋孝武帝大明(公元457—464年)年间。当时沛郡相县百姓唐赐到邻村朱起母亲彭氏家饮酒,回来后就得了病,吐出了蛊虫十多条,临死时对妻子张氏说,死后刳腹,查出病根。唐赐死后,张氏亲手破腹检查,五脏都被切得烂碎。郡、县官府认为张氏忍心对亲夫实行刳剖,而唐赐之子唐副又不加以制止,应予治罪,但此事发生在大赦之前,因而按法律本应治罪,遇赦又不能治罪。律文规定:毁伤死人形体,判四年刑;妻子伤害丈夫,判五年刑;儿子不孝敬父母,判弃市刑。此案上报朝廷,三公郎刘勰评议说:“唐赐妻遵照唐赐遗言办,其子见识也合乎道理,考察案情,体谅本心,他们母子并非存心残害,应当免予治罪。”吏部尚书顾顗之评议道:“按律文,移动路上的尸首,都要判不道之罪,何况对于妻子儿女,而忍心干普通人所不干的事。所以不应曲从小的情理,而应用大道理来判断。应当判处唐副不孝之罪,判处张氏不道之罪。”孝武帝于是下诏给主管部门,按顾顗之的评议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