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
是指以金钱、物质等诱惑手段,勾引诱骗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或者为他人的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0条规定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的刑事责任。其对象是妇女。近几年来,随着卖淫嫖娼活动的猖獗,本罪的对象有所扩大。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有些地方出现男性卖淫的现象。为了禁绝这种丑恶现象,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将“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改为“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该决定第3条规定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以下罚金;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的规定处罚(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或实行劳动教养)。同时,决定还规定:引诱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本决定第2条关于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